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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也是“金英蘭法”適用對象?權益委:“看具體情況”

銀行員工也是“金英蘭法”適用對象?權益委:“看具體情況”

Posted September. 30, 2016 07:44   

Updated September. 30, 2016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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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說法認為國內上市銀行的各級員工也是“關於禁止腐敗和請托以及收授金錢的法律”(又名金英蘭法)適用對象,但國民權益委員會並未拿出明確的結論,導致出現了混亂。

據金融圈29日透露,對於市中銀行負責與外匯交易、住宅認購、全貰出租、國庫收納、信用保證等有關的業務和公務的員工是否屬於金英蘭法的實施對象,出現了混亂。

金英蘭法第11條第1款第2號規定,受公共機關授權或委託開展業務的法人或個人是“公務執行人員”,被納入法律適用對象範圍內。市中銀行的員工如果是在執行國土交通部所委託的住房貸款相關業務,就可以把相關員工視為公務執行人員。

A銀行的有關人士表示,“內部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研究,作出了可以接受適用金英蘭法的判斷。”“對於哪些業務會被納入適用範圍,目前正在等待權益委員會的結論。”

但是,在金英蘭法開始實行的第二天即29日,權益委員會還表示,“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作出明確的解釋。

權益委員會有關人士表示:“國土部等中央行政機關或者公共機關等是否是根據某種法令授權或委託相關業務,必須個別甄別。”“即便是公共執行人員,也只限於在執行受權或委託業務時成為適用對象,並不是始終適用該法律。”



朴熙昌記者,孫孝珠記者 ramblas@donga.com · hjs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