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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檢警調查權,應分散警察權確保政治中立

調整檢警調查權,應分散警察權確保政治中立

Posted June. 22, 2018 07:45   

Updated June. 22, 2018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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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法務部長官樸相基和行政安全部部長金富謙簽署了廢除檢察機關搜查指揮權、賦予警察機關率先調查權和調查結束權的檢警調查權調整案。雖然還存在並不容易的國會立法過程,但這壹協議無疑讓圍繞調查權掰扯數十年的檢警矛盾在大框架下告了壹段落。壹直以來, 除起訴權之外,檢察機關還掌握對所有案件的調查指揮權和結束調查權。現在,調查指揮權已經失去,直接調查範圍也將受限,而且結束調查權也只有在警察移交的案子才可行使。

但是,要把這份協議看成已經完成檢警調查權的調整,則還有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廢除拘捕令請求權,以改憲為由目前仍然留給檢察機關。大部分主要刑事案件的調查都是扣押搜查,需要申請拘留當事人的拘留令。檢察機關可以接受或不接受警方的申請,對調查進行控制。另外,雖然限制了檢察機關的直接調查權,但“腐敗罪”“經濟金融犯罪”“公職人員犯罪”“選舉犯罪”等社會性重要案件,大部分還都留在檢察機關。

警方擁有檢察機關所無法比擬的龐大的組織和情報網,現在又擁有獨立的調查權,權力變得更為龐大。大部分發達國家並不賦予警察調查權,而是分為國家警察和地方警察,分散調查權。目前在濟州示範實施的自治警察制中,自治警察的作用只是沒有調查權的防範隊員。直屬總統的地方分權委員會應該銘記,即使把“表面上的自治警察”擴大到全國,也無法阻止警方權力的擴大化。

有人指出,對於檢警調查權調整,檢察機關內部出現了更難對調查進行司法控制的抱怨,警察則認為檢察機關得到了全部實利。從國民的立場來看,除了在接受警方調查之後再接受檢察機關調查的案件減少之外,並沒有感受到大的變化,仍然是檢警之間的事情。檢察機關和警方絕不能出於組織利己主義而推翻好不容易取得的成果。

對於國民來說,重要的不是調查權屬於誰,而是確保調查的政治中立性。在總統可以任命檢察總長和警察廳長的結構下,不管調查權在檢方還是警方,都只是朝三暮四而已。就像從警方調查“德魯王回帖”事件所看到的,在看權力的眼色行事方面,檢方警方並無不同。國會應以在立法過程中討論檢警調查權調整問題為契機,同時制定對總統任命檢警負責人進行牽制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