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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已啟動的公正交易法全面修改,不能成為限制企業的工具

業已啟動的公正交易法全面修改,不能成為限制企業的工具

Posted February. 13, 2019 07:29   

Updated February. 13, 2019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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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交易委員會、法務部和共同民主黨11日召開黨政會議,決定全面修改包括廢除專屬告發制、擴大集中工作安排限制等在內的《公平交易法》。根據計劃,今後將通過朝野兩黨的討論,在6月的國會上通過。據悉,黨政雙方暫時達成共識,有可能在時隔39年後首次“全面修改”1980年12月制定的《公平交易法》。全部修改與只修改幾個條款的“部分修改”不同,具有廢除前法及制定新法律的效果,是大規模修改法律本身的工作。

 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交易形式也變得多樣化,有必要對此進行公正交易法的修改。其方向是防止壟斷,促進公平競爭,但最終應忠實於給整個經濟註入活力、擴大消費者實惠的基本精神。但是民主黨政務委員長閔丙鬥表示,“可以喚起全社會的輿論,向國會施壓”等等,不能排除法律修訂工作對企業的過度限制乃至強化打擊大企業的手段的可能性。即使不這樣,經濟界也壹直擔心政府會以“公正經濟”的名義,為了政策目標或政治目的而勒緊企業。

 例如,之於黨政壹定程度上達成協議的廢除公正交易委員會專屬告發權,如果缺乏經濟專業性的檢察機關對企業濫發檢舉調查,即使最終在審判中以無罪或輕微處罰結束,在此過程中,相關企業也會因形象受損等受到嚴重打擊。因此,在許多發達國家,對違反競爭法的行為,往往非常謹慎地對待刑事處罰,並且由專業性很強的機構處理。

另壹個主要問題,是加強對集中工作安排的限制。集團內部的交易從根本上剝奪了非子公司的交易機會,進而用於逃稅、變相繼承等行為,必須徹底杜絕。但是也要考慮到,由於效率性、保安性、迅速性等需要,企業之間進行內部交易的情況也不少。如果在此過程中存在逃稅等現象,只要嚴格處罰即可。正因如此,在全世界也很難找到以集中工作安排的類型制裁企業的立法事例。什麽樣的交易結構最合適,不應由公正交易委員會或檢察機關決定,而是應由企業自主決定的問題。之於日後要討論的公正交易法修改問題,政府和政界不能光靠名分單方面推進,而是要充分聽取企業、消費者等利害關系者和經濟專家的意見,要符合我國的經濟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