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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自治警察制度與調整檢警調查權的核心是權力控制

擴大自治警察制度與調整檢警調查權的核心是權力控制

Posted February. 15, 2019 09:30   

Updated February. 15, 201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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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政黨、政府、青瓦臺14日發表了將中央政府管轄下的警察治安功能和部分調查功能移交給地方政府管轄下的地方警察的自治警察制度實施方案。此前在濟州試行的這壹制度,計劃在今年內擴大到在首爾和世宗市等5個市道進行示範實施,並於2021年在全國全面實施。

 黨政青三方達成協議的自治警察,調查功能僅限於女性、青少年、交通事件等生活事件。自治警察不能處理殺人、詐騙等普通刑事案件,因此有人批評說,這只不過是強化了防範隊員的功能而已。與發達國家的自治警察相比,批評黨政青達成協議的自治警察是表面上的自治警察並不為過。

 如果假定檢警調查權沒有調整,即使通過這種方式引入自治警察制度後慢慢擴大權限,也不會有什麽大問題,反而有助於新制度的軟著陸。但是,如果通過即將進行的檢警調查權調整,國家警察獲得不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指揮的調查獨立,那麽,在全國擁有龐大情報收集組織的國家警察權力將不可避免地出現肥大局面。

 當然,對加強自治警察的權限存在相反的擔憂也是事實。我國地方自治的傳統時日不長,如果自治警察從壹開始就擁有很多調查權,就會產生政治從屬地方自治團體長、地方土豪勢力與自治警察勾結等副作用。從調查專業性的層面來看,也存在調查不力等擔憂。

 因此,檢警改革必須同時解決兩種相反的擔憂,其核心是加強公民對兩個權力機構的控制。檢察權和警察權是讓總統成為帝王的最重要的兩個權力。不管檢察機關強大,還是警察強大,對下面的國民來說不過是朝三暮四。在警察權沒有充分分散的情況下,廢除檢方的調查指揮權反而可能成為壹種改惡,但也不能因此就放任使檢方成為無所不為的權力的調查指揮權。歐洲大陸國家大都設有司法評議會這壹合議體方式的控制機構,牽制總統對檢察機關擁有的權力。因為這些部分在討論中被排除在外,所以無論是調整檢警搜查權還是擴大自治警察制度都很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