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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沒有解釋為什麽認為趙鬥淳“心神脆弱”

法院判決書沒有解釋為什麽認為趙鬥淳“心神脆弱”

Posted November. 26, 2018 07:26   

Updated November. 26, 2018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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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將法律用語“心神脆弱”刻入國民常識的趙鬥淳判決書中,只出現了壹次“心神脆弱”的表述。2009年壹審判決書中長達4頁的適用法律項目中,只寫著“心神脆弱減刑”六個字。找不到法庭判斷心神脆弱的證據。

相反,如果趙鬥淳在犯罪當時處於心神脆弱狀態,那麽就會詳細地表現出難以言表的言行。上午8點半,他對上學路上的羅英(當時8歲)說“得去教會壹趟”,引誘她前往教堂的衛生間犯下了罪行。30分鐘後回家時,他對妻子說“闖了禍”。當時的情況,他知道自己做了什麽。

“心神脆弱減刑”威力巨大。法庭也認為趙鬥淳的罪行非常嚴重。強奸傷害罪可處“無期或5年以上徒刑”,法庭選擇了無期徒刑。但是經過心神脆弱的減刑後,出現了反轉。根據當時的法規,“在無期徒刑減輕時,選擇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將刑期減至12年。壹審在作出這壹決定時並未闡明心神脆弱減刑的根據,但二審和三審沒有追究根據。

在趙鬥淳判決爭議之後,飲酒減輕判決正在減少。但是,對於判定心神脆弱的證據,仍然存在在判決書上不及時明示的慣例。最近5年間,殺人被告人飲酒減輕判決有26件,其中58%(15件)沒有表明承認理由。法官們抗辯稱,因為沒有客觀的判別標準,所以不便進行說明。部分法官吐露稱,與罪行相比,法定刑罰過高,在必須進行嚴酷的判決時,他們會選擇“用心神脆弱逃避”。就是通過“變更”飲酒減輕規定的用途來降低刑罰。

最近對心神脆弱減輕的批判之所以高漲,是因為難以相信法院判斷的猜疑。如果這種不信任進壹步加深,將產生動搖《刑法》“無責任者不得處罰”的基本原則的副作用。在封建時代,如果殺死或傷害他人,不管原委如何,都要追究其全部責任。這就是為什麽如果加害者不能獨自承擔責任,那麽連家人也要受到懲罰的連坐制被正當化的原因。近代刑法的原則是,與其盲目對犯罪結果進行報復,不如懲罰加害者。其前提是,如果犯罪當時因精神疾病等不可抗力無法分辨事理並做出決定,那麽比普通被告人更輕處罰更為合理。

受害者很難接受這壹點。無論是加害者誰,受害者都會為殘酷的受害發出呻吟。與此相比,法官要同等衡量罪行的重量,而不僅僅衡量受害的重量。雖然兩者保持均衡是件好事,但心神脆弱的減輕會伴隨產生罪行比受害程度更輕的不均衡。

國家壟斷刑法權,是根據被害人減少個人復仇、委托公法權力進行處罰的社會契約進行的。國家有義務讓受害者接受處罰結果。如果判斷為心神脆弱,減輕加害者的責任,那麽國家就要承擔“不負責任的責任”。只有制定具有說服力的基準,采取治療等其他手段來代替減輕的處罰,才能減輕受害者的不滿。但是,身心脆弱的標準還很模糊,能夠進行精神鑒定和治療監護的機關只有國立法務醫院。就這壹惡劣的基礎設施問題,不能只怪未能表明心神脆弱減輕根據的法官。

2年後的2020年12月13日,聽到趙鬥淳出獄的消息,輿論會再次沸騰。雖然趙鬥淳本人是個兇犯,但隨著他早日走上社會,會變得更加危險。不健全的司法體系使怪物成為更大的怪物。


申光榮 ne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