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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泰桓和双重处罚

Posted May. 05, 2016 07:40   

Updated May. 05, 2016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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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3条的后半部分规定,“所有国民不因一项犯罪接受重复处罚。”这一“禁止双重处罚原则”也被叫做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就是不因同一次犯罪受到两次处罚的原则。在“梨泰院杀人事件”中已经得到无罪判决的爱德华•李在1月份真犯审理时,虽然被指认为共犯,但没有因此被追加处罚,就是最新的一个案例。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与刑罚一道采取的公开人身信息和取消驾照等行政处罚,并不视作双重处罚。

围绕“水童”朴泰桓能否入选国家代表队一事,你争我辩十分热闹。2014年因禁用药检测呈阳性反应而被国际游泳联盟(FINA)判罚停止比赛资格18个月后,大韩体育会也要求他今后三年不得入选国家队,这一规定成了争议的核心。希望朴泰桓回到国家队的一方认为大韩体育会的规定是双重处罚,高声争辩。而坚持适用对药物不宽容原则的反对一方,则似乎认为添加落选国家队的惩处是一种行政处罚。

国民之党的院内代表朴智元昨天表示:“恳切拜托,务必要让朴泰桓选手参加奥运会。”此前一天,他在推特上也发表了这一内容的推文。大韩商工会议所会长朴容晚3日也在脸书(FB)上写道,“从什么时候起,我们的规定要比国际标准还严格啊?”,也在请求帮助朴泰桓。仁川市长刘正福2日举行记者会,打开了“拯救朴泰桓”的炮口。在这些政界、经济界人士的声援背后,隐藏的是朴泰桓已经为他服用禁药付出了足够的代价的想法。

在4月份的东亚游泳大赛上,朴泰桓是唯一一名通过全部四个项目奥运会出战成绩的男子选手,在400米自由泳中也游出了本赛季世界第四名的好成绩。不知不觉中,我也认为老将朴泰桓的个人名誉已经恢复。2011年,国际奥委会(IOC)取消了禁止选手在药物惩戒结束后参加奥运会的双重处罚规定,并劝告各国也予以遵守。即便不是为了拯救朴泰桓,体育会的规定也有必要符合国际标准。



李镇 评论委员 leej@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