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金融监督院对民间予以严惩、对自己职员却予以关照的双重性

金融监督院对民间予以严惩、对自己职员却予以关照的双重性

Posted March. 19, 2019 07:45   

Updated March. 19, 2019 07:45

한국어

  据悉,金融监督院两次向金融委员会要求,对被揭发从事非法股票交易的职员免予罚款,均遭到了拒绝。对于金融公司,他们不仅进行监督,还进行各种干涉,但对自己的员工,却试图包庇关照,这是一种双重标准的行为。

 《资本市场法》规定,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投资行业的干部员工应当以本人名义进行股票交易,并按季度上报股票交易情况。这是因为他们有可能利用普通人难以接触到的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当然,金融监督院职员也适用该规定。

 但是,在监查院前年9月的监查中,50名金融监督院职员以岳母、妻舅等他人的名义从事股票交易,或购买了不能交易的非上市股票,结果被群体揭发。对此,金融监督院去年11月说,部分职员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所以请求免除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金融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证券期货委员会曾以正因为是金融监督院职员、所以自己应更严格地履行市场令为由,压下了这一请求,事实上予以了拒绝。但是在一个月后的12月,金融监督院居然动用律师,再次要求免除罚款,证券期货委员会再次作出了拒绝的决定。

 证券期货委员会的决定是理所当然的。证券期货委员会甚至确认,其他金融公司或金融委员会职员因类似案件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并没有免除罚款的先例。实际上,金融监督院在2013年至2015年的3年间,针对31家金融公司共揭发了161名违反自我买卖规定的人,并处以34亿韩元的罚款。金融监督院不可能不知道这一事实,这种双重标准的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非法股票交易。金融监督院干部和员工的职责就是监督和揭发金融公司非法就业,动不动就被揭发为非法招聘,正在受到刑事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向金融监督院赋予特别司法警察权的讨论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即,赋予对非法股票买卖、股价操纵等特定犯罪进行通信查询,以及实施逮捕、拘禁、扣押搜查等权限。为了揭发日益智能化和周密的金融相关犯罪,可以讨论赋予专家特别权限的必要性。但是对于自己拥有监督权限的民间金融机关严格,而对内部却急于包庇自己人的金融监督院,是否具备拥有如此强大的权力的道德性和资质,恐怕没有几个国民会这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