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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检警调查权,应分散警察权确保政治中立

调整检警调查权,应分散警察权确保政治中立

Posted June. 22, 2018 07:44   

Updated June. 22, 2018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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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法务部长官朴相基和行政安全部部长金富谦签署了废除检察机关搜查指挥权、赋予警察机关率先调查权和调查结束权的检警调查权调整案。虽然还存在并不容易的国会立法过程,但这一协议无疑让围绕调查权掰扯数十年的检警矛盾在大框架下告了一段落。一直以来, 除起诉权之外,检察机关还掌握对所有案件的调查指挥权和结束调查权。现在,调查指挥权已经失去,直接调查范围也将受限,而且结束调查权也只有在警察移交的案子才可行使。

但是,要把这份协议看成已经完成检警调查权的调整,则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废除拘捕令请求权,以改宪为由目前仍然留给检察机关。大部分主要刑事案件的调查都是扣押搜查,需要申请拘留当事人的拘留令。检察机关可以接受或不接受警方的申请,对调查进行控制。另外,虽然限制了检察机关的直接调查权,但“腐败罪”“经济金融犯罪”“公职人员犯罪”“选举犯罪”等社会性重要案件,大部分还都留在检察机关。

警方拥有检察机关所无法比拟的庞大的组织和情报网,现在又拥有独立的调查权,权力变得更为庞大。大部分发达国家并不赋予警察调查权,而是分为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分散调查权。目前在济州示范实施的自治警察制中,自治警察的作用只是没有调查权的防范队员。直属总统的地方分权委员会应该铭记,即使把“表面上的自治警察”扩大到全国,也无法阻止警方权力的扩大化。

有人指出,对于检警调查权调整,检察机关内部出现了更难对调查进行司法控制的抱怨,警察则认为检察机关得到了全部实利。从国民的立场来看,除了在接受警方调查之后再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减少之外,并没有感受到大的变化,仍然是检警之间的事情。检察机关和警方绝不能出于组织利己主义而推翻好不容易取得的成果。

对于国民来说,重要的不是调查权属于谁,而是确保调查的政治中立性。在总统可以任命检察总长和警察厅长的结构下,不管调查权在检方还是警方,都只是朝三暮四而已。就像从警方调查“德鲁王回帖”事件所看到的,在看权力的眼色行事方面,检方警方并无不同。国会应以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检警调查权调整问题为契机,同时制定对总统任命检警负责人进行牵制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