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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大法院间存在裁决争议隐患,要完善立法消除矛盾

宪法法院、大法院间存在裁决争议隐患,要完善立法消除矛盾

Posted August. 31, 2018 07:30   

Updated August. 31, 2018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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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昨天裁定,禁止就法院判决提起宪法诉讼的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1项,符合宪法。宪法法院驳回了在紧急措施损害国家赔偿请求诉讼中败诉的统一问题研究所所长白基玩等人提交的54项宪法诉愿,驳回了取消国家赔偿判决的请求。这一裁定确认了2016年4月宪法法院的限定违宪决定,即“如果适用了宪法法院作出违宪判决的法令,相关判决属于宪法诉讼对象,但不涉及其他情况。”

宪法法院曾在2013年3月裁定发布紧急措施违宪。在该判决中,紧急措施虽然违宪,但由于大法院并未适用违宪法令,因此国家赔偿责任并不成立。宪法法院再次确认例外允许就判决提起宪诉的标准,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两个机关之间仍存在冲突的隐患。这是因为,在被驳回的54件诉愿之外,适用了被宪法法院裁定为违宪法令的判决宪诉案仍在进行之中。

尤其是,两个机关围绕限定违宪判决的效力,一再发生了冲突。所谓“限定违宪”,是指“有条件的违宪”式的变形决定。哪怕一些法律规定已被裁决为限定违宪,但大法院仍会适用该法律进行审判。这是因为,如果承认出现限定违宪的案件可以提起宪诉,就会在确定判决后成为申请重审,结果就相当于出现了四审制。如果大法院不认可宪法法院的判决,就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为了保护国民权益,迫切需要完善立法,防止两个机关之间本不应出现的对立。

即将迎来成立30周年的宪法法院,是朝野政治圈妥协的产物。1987年修改宪法时,青瓦台和执政党一致同意,如果在野党放弃法官推荐会议,可以实行新设宪法法院的宪法诉愿制度。但是,当时对于宪法诉愿中把判决排除出审判对象的理由,没有进行充分的讨论。持续30年的司法系统预计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必要着眼于两个机关的地位变化,重新寻求国民的共识。

梁承泰法院行政处曾试图通过向宪法法院派遣法官、窃取法官评议内容等信息,也是两个机关引起的权限之争的延长线。但是,实行宪法诉愿并非只是两个机关的问题,而是与保障国民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有必要明确规定两国宪法机关的权限和关系。其方向不是为了机关之间的饭碗之争,而应该是最大程度地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