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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惯犯

Posted March. 03, 2018 07:48   

Updated March. 03, 2018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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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演戏团街牌”艺术导演李润泽(音译,66岁)被曝卷入(反对性骚扰的)“我也是”证词,其行为殊为丑恶。2000年高中毕业后加入剧团、7年多时间一直遭受性骚扰的A某和2001年19岁时、2002年20岁时遭到强奸的B某,以及2005年因强奸怀孕后堕胎的C某,都作了令人震憾的证词。

 ▷乱摸别人身体的性骚扰(强行骚扰)、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性暴力(强奸)都是处罚对象,但公诉存在时效问题。两者的公诉时效均为10年。但是,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公诉时效则从其成年之日起计算。2013年6月19日被废除的“性犯罪亲告罪”条款也是变数。亲告罪规定只有受害人本人起诉才能处罚犯罪,该条款废除之前的犯罪,如果没有起诉,即便是在公诉时效内,也难以惩处。

 ▷目前曝光的李某的罪行,都发生在2007年以前。这与涉嫌案件发生在2013年以后,已由警方开始调查的演员赵敏基案和强奸当时受害者只有16岁(2007年)、18岁(2012年)而被拘捕的剧团代表(社长)赵增润案情况不同。但是,伏兵是2010年4月15日新设的性骚扰惯犯罪。如果在这一时间点之后再曝出其他犯罪行为,就会受到惩处。哪怕是在废除亲告罪之前,只要被查实存在两起以上的“惯犯”,就会受到惩罚。立法的时候,就考虑到了性犯罪往往是惯性犯罪。

 ▷女性界则借此机会要求,应该废除针对性暴力犯罪的公诉时效规定。还有人提出,构成性暴力犯罪的条件也应由“抵抗”改为“不同意”。德国以2016年发生在科隆广场的集体性骚扰事件为契机,修改了法律,把以前只有受害人进行抵抗才证明犯罪的条款,改为只要查实说过“讨厌”就可以认定强奸。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只要没有明确的“同意(YES)”,都可以视为强奸。要让加害人而不是受害人因性犯罪而感到羞耻,国家需要积极作为。


趙修眞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