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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体育会重申“不允许朴泰桓参加里约奥运会”

大韩体育会重申“不允许朴泰桓参加里约奥运会”

Posted June. 17, 2016 07:19   

Updated June. 17, 201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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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体育会16日再次确认了不允许游泳选手朴泰桓(27岁)参加2016里约热内卢奥运会赛事的方针。

大韩体育会当天召开理事会,决定不修改的国家代表选拔规定第5条第6项关于“因服用禁药被禁赛的运动员,在禁赛期满后三年内不得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的规定。

而针对受到国际游泳联盟(FINA)惩戒的朴泰桓在韩国国内再次受到惩戒是否属于“双重处罚”的争议,大韩体育会表示,“涉及兴奋剂的选手,在道德层面违背了公平竞争精神,为达到教育年轻运动员的目的,也应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朴泰桓方面在获悉大韩体育会当天决定后立即表示,将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交申请重启仲裁程序。朴泰桓之前在4月26日曾向CAS提交了与国家代表选拔规定相关纠纷的仲裁申请,但在大韩体育会的最终决定出来之前一直要求暂缓审查。朴泰桓方面的法律代理人法务法人广场的林盛雨律师一直在期待CAS在里约奥运会的报名截止期限7月18日之前能作出判决,他表示,“国际仲裁的判定基本上具有与韩国法院的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

考虑到即使CAS作出大韩体育会的选拔规定属于无效的判决,大韩体育会也不会遵从这一判决的状况,朴泰桓方面表示,正在研究在CAS判决前向韩国法院提交申请停止选拔规定效力的临时处理的方案。

对此大韩体育会表示,“我们会把理事会的结果如实告知CAS。一旦开启仲裁程序,(大韩体育会)将积极应对。”体育纠纷专业律师张达荣表示,“要想把外国法院的判决应用于韩国法院内,必须在韩国法院内得到重新执行判决。由此推论,不能轻易断言外国仲裁机构的判决可以100%应适于韩国。”



俞在英 记者 elegant@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