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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组织首次适用组织暴力犯罪团体”

“电话诈骗组织首次适用组织暴力犯罪团体”

Posted August. 29, 20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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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从事企业型电话诈骗(电话金融欺诈)的团伙被首次批准适用“犯罪团体组织罪”,包括单纯成员在内共有32人被判处实刑。法庭认为,电话诈骗的社会性危害与组织暴力团伙没有区别,因而作出了严厉的判决。

大邱地方法院刑事3单独法庭的廉庆浩法官28日对因涉嫌在中国和韩国两地设立呼叫中心,有组织地从事电话诈骗(加入犯罪团体和活动)而被起诉的国内组织管理者级别的头目李某(28岁)判处有期徒刑6年,中间责任者级别的元某(29岁)、文某(40岁)等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半。此外,发挥电话咨询员作用的白某(27岁•女)等单纯的32名加入者也被判处3年至4年半不等的实刑。

法庭在判决书中表示:“他们接受在中国的总负责人的指示,在国内建立了人力、物力组织和垂直指挥系统开展犯罪活动,还拥有限制自由移动等惩罚体系等,从这些特点来看,属?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犯罪团体。”

在此之前,大邱地方检察院今年6月在起诉李某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他们适用涉嫌“犯罪团体组织”。一直以来,电话诈骗都仅仅适用欺诈罪(最高刑量10年)进行处理,处罚相对宽松。但是,此次由于被批准适用犯罪团体组织罪(最高刑量15年),今后类似的事件肯定会受到重刑判决,同时还可能处起没收并追缴犯罪收益。

李某等人涉嫌从2012年2月起至2013年9月期间,对金某(43岁)等210人谎称要提供贷款,在获取借记卡密码之后,共获得了13.4亿韩元的款额,因此遭到起诉。他们在团伙内部各自出任理事、部长、组长和咨询员等职务,实施犯罪,并在中国和大邱等地的公寓和单间住宅里安排了办公室,并在集体宿舍里过着团体生活。



大邱=张英勋记者 jang@donga.com